食品添加剂销售和使用和管理

作者:转抄
发表于:[2008-7-20]
 
   

1、食品添加剂作为一类“特殊”商品,应具备销售条件的专业商店或专柜经营,其经营和 仓储所应与经营品种、数量相适应。
2、经销单位或食品企业采购食品添加剂量,必须向对方索取食品添加剂生产的卫生许可证 明和产品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,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的产品批号、数量应与货物相符。  3、使用食品添加剂、食品营养强化剂时,必须确认符合国家允许使用的品种,严格执行规 定的使用和使用量,不得随意超出使用范围和用量。食品原成分中含有某种物质,其含量达 到营养强化剂最低标准1/2者,不得进行强化。操作人员不得凭经验随意加入,应使用计量 量具准确添加。
4、营养强化所强化的食品应为食用对象的日常食品,强化剂量必须以营养素供给量标准为 依据,使能从每日食物消耗量中摄以的强化剂达到供给量标准的1/2~2/3,特别对一引进脂 溶性维生素,要注意长期食用不引起蓄积性副作用。
5、专供婴儿食用的主、辅食品不得加入色素、香精、糖精和味精。
6、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或以掺杂、掺假、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。
7、使用进口食品添加剂、营养强化剂,其品种和质量标准、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必须符合我 国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。
 
   
   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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